营运客车驾驶员安全生产行为基本规范营运客车驾驶员安全生产行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严格执行以下基本规范: 1.驾驶员应当随车携带行车证、驾驶证和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按规定放置客运线路标志。 2.驾驶员应当在出车前对车辆进行安全检视,并检查监控摄像头、安全锤、安全带、灭火器等安全设施设备是否齐全有效。 3.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凭有效的安全例检合格单等有效证件,及时向客运站报班。 4.驾驶员在旅客上车时,应当配合检票员清点核实乘客人数,核查乘客的人、证、票是否相符。在旅客上车后,播放《道路客运安全告知》宣传片,提醒督促乘客系好安全带。 5.驾驶员在客车出站时,应当主动接受客运站门检工作人员检查,履行相关出站手续。 6.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线路行驶,按照规定站点停靠,对按规定中途配载的乘客做好实名登记,不沿途揽客,不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 7.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安全文明行车,不超速、不超员,不疲劳驾驶,不接打手机,不关闭动态监控系统。 8.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的规定。未实行接驳运输的,应当严格执行凌晨2-5时停车休息制度。不驾驶客车在夜间(22时至次日6时)行驶三级(含)以下山区道路。 9.完成行车任务后,驾驶员应当对车辆进行安全检视,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 本规范适用于湖北省境内从事跨县市以上客运线路客车驾驶员,其他营运客车驾驶员参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