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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客车驾驶员安全生产行为基本规范

   营运客车驾驶员安全生产行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严格执行以下基本规范:

  1.驾驶员应当随车携带行车证、驾驶证和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按规定放置客运线路标志。

  2.驾驶员应当在出车前对车辆进行安全检视,并检查监控摄像头、安全锤、安全带、灭火器等安全设施设备是否齐全有效。

  3.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凭有效的安全例检合格单等有效证件,及时向客运站报班。

  4.驾驶员在旅客上车时,应当配合检票员清点核实乘客人数,核查乘客的人、证、票是否相符。在旅客上车后,播放《道路客运安全告知》宣传片,提醒督促乘客系好安全带。

  5.驾驶员在客车出站时,应当主动接受客运站门检工作人员检查,履行相关出站手续。

  6.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线路行驶,按照规定站点停靠,对按规定中途配载的乘客做好实名登记,不沿途揽客,不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

  7.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安全文明行车,不超速、不超员,不疲劳驾驶,不接打手机,不关闭动态监控系统。

  8.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的规定。未实行接驳运输的,应当严格执行凌晨2-5时停车休息制度。不驾驶客车在夜间(22时至次日6时)行驶三级(含)以下山区道路。

  9.完成行车任务后,驾驶员应当对车辆进行安全检视,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

  本规范适用于湖北省境内从事跨县市以上客运线路客车驾驶员,其他营运客车驾驶员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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