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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基本规范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简称危货企业)的生产行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严格执行以下基本规范:

  1.危货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配备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工作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例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随时召开。

  2.危货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危货企业应当应当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将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办法。

  4.危货企业应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经费。

  5.危货企业应当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危货企业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应当配备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牌。

  6.危货企业应定期对驾驶员、押运员等从业人员开展包括法律法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应急处置、警示案例等内容的教育培训、考核活动,培训学时每月不少于2小时,并做好相关记录和资料存档工作,建立健全从业人员档案。

  7.危货企业应当对企业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安全目标的全过程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处理。

  8.对违反本企业安全生产制度的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处理;对违法行为被管理部门抄告的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公开处理结果;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企业重大损失的从业人员,应从重从严进行处理。企业不得聘用严重失信或进入黑名单的从业人员。

  9.危货企业应当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危货企业应当为车辆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以及与所载运的危险货物相适应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备,保证车辆的标志灯、标牌等警示标识齐全;危货企业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车辆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10.危货企业应当保证压力容器和罐式专用车辆在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压力容器或者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11.危货企业应当保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运行良好,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对所属车辆运行情况和从业人员操作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12.危货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生产各要素和环节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档案,落实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13.危货企业应根据企业实际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适时开展应急演练。

  14.危货企业应当按规定的时间、程序、内容向事故发生地和企业所属地相关部门报告安全事故有关情况,并积极参与事故救援。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15.危货企业应当在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16.危货企业应当在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后,方可从事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17.危货企业应当到具有污染物处理能力的机构对常压罐体进行清洗(置换)作业,将废气、污水等污染物集中收集,消除污染,不得随意排放,污染环境。

  18危货企业应当积极参与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各项安全整治行动,主动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本规范适用于湖北省境内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道路运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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