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基本规范道路客运企业生产行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严格执行以下基本规范: 1.道路客运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配备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工作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例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 2.道路客运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道路客运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将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办法。 4.道路客运企业应当定期对客运驾驶员开展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应急处置、警示案例等内容的教育培训、考核活动,培训学时每月不少于2小时,并做好相关记录和资料存档工作,建立健全从业人员档案。 5.道路客运企业应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经费。 6.道路客运企业应当对企业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安全运营的全过程考核,定期通报奖惩情况,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处理。 7.对违反本企业安全生产制度的驾驶员,应按规定及时处理;对违法行为被管理部门抄告的驾驶员,应按规定公开处理结果;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企业重大损失的驾驶员和管理人员,应从重从严进行处理。企业不得聘用严重失信或进入黑名单的驾驶员。 8.道路客运企业应当加强车辆技术管理,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设施设备,确保营运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9.道路客运企业应当保证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运行良好,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运行情况和驾驶员操作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10.道路客运企业定期对安全生产各要素和环节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档案,落实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11.道路客运企业应根据企业实际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适时开展应急演练。 12.对于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600公里)的客运车辆,道路客运企业应当配备两名以上客运驾驶人;对于800公里以上的超长线路客运车辆,道路客运企业要督促司乘人员落实接驳运输管理或凌晨2至5点停车休息制度。 13.客运企业驾驶员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14.客运包车要凭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包车合同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不得承运包车合同约定之外的旅客。司乘人员要对乘坐包车旅客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15.道路客运企业应当按规定时间、程序、内容向事故发生地和企业所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安全事故有关情况,并积极参与事故救援。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16.道路客运企业要督促司乘人员落实道路长途客运实名制管理制度,不得为未实名制购票和查验的人员提供服务。 17.道路客运企业应当积极参与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各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主动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本规范适用于湖北省境内从事县际以上道路客运班线、旅游(包车)客运经营的道路客运企业,其他道路客运企业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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