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行为基本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行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严格执行以下基本规范: 1.汽车客运站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配备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工作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例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 2.汽车客运站应当制定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对各岗位工作人员有关安全生产的活动予以规范。 3.汽车客运站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应当对客运站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安全目标的全过程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4.汽车客运站应当制定对所属工作人员特别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度及长期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和年度培训时间,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人每年应当接受20小时以上培训。 5.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台账和档案,妥善保管备查。 6.汽车客运站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的人员、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 7.汽车客运站应当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依法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8.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危险品查堵制度,采取以下措施防止易燃、易爆和易腐蚀等危险品进站上车: 10.汽车客运站应按照《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项目及要求》的要求,对营运客车进行安全例行检查,并采取以下措施防止不检或漏检的车辆(因车辆结构原因需拆卸检查或车检工作外包的除外)出站运行: (1)指定专门的安全例检人员。安全例检人员应当熟悉客车结构、检验方法和相关技术标准,并经汽车客运站考核合格; “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在车辆发车前24小时内在各客运站有效。汽车客运站调度部门在调度客车发班时,应当对其“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驾驶员资格、客车证件进行检查,确认完备有效后才准予报班,其中任一项不合格的不准予报班。 12.汽车客运站应指挥车辆按要求驶入发车位,做好旅客乘车准备工作。 13.汽车客运站在车辆出站时应上车检查并确保超载客车不出站、驾驶员和乘客未系安全带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 14.汽车客运站应加大信息化科技应用,积极使用客运站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客运站重点区域必须实时视频监控并进行传输。 15.汽车客运站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安全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并确保齐全有效。 16.汽车客运站应当制定有关自然灾害、客运量突增、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通信联络、应急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17汽车客运站要积极主动配合公安、城管、运管等部门开展客运站周边、站前广场综合整治,维护客运站周边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稳定有序。 本规范适用于湖北省境内二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其他汽车客运站可参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