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许可审批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条; 2、《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 收 费 | |
办理程序: | 申请人提交资料→窗口业务受理→窗口业务审批→窗口办理许可发证 | |
办理地点: | 黄石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 | |
联系电话: | 0714-6511995 |
1.申请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同时申请客运班线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客车实载率和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沿线公路路况、安全设施调查勘察情况及客运安全保障措施,长途客运线路驾驶员休息、轮换的时间、地点、凌晨2点至5点落地休息或接驳运输方案等;
(4)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5)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2.已取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申请新增客运班线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2)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4)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6)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下列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