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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 收 费
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资料→窗口业务受理→窗口业务审批→窗口办理许可发证
办理地点: 黄石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
联系电话: 0714-6511995

申报资料

1.申请从事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复印件

3)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投资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

4企业章程文本

5)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

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情况。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

②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明或者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技术合格证明;通讯工具和车辆生产企业随车附带的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证明;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参数及配置核查表;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6)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7)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

8)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

9)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2.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除提交上款第(4)项至第(8)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物品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2)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①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等证明;

②能证明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3)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以及书面委托书。


许可条件

 

 

 

 

()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⑴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

⑵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⑶专用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⑷专用车辆燃料消耗量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⑸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⑹专用车辆应当安装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⑺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⑻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⑼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⑽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2.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

⑴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⑶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3.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⑴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⑵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⑶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⑴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⑵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⑷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⑸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⑹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⑺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⑻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⑼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条件   

1.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为本单位运输危险货物的行为。

2.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除应当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条件外,还应当是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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