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第七条。 2、《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 收 费 | |
办理程序: | 申请人提交资料→窗口业务受理→窗口业务审批→窗口办理许可发证 | |
办理地点: | 黄石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 | |
联系电话: | 0714-6511995 |
(一)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1.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租用经营场所的,还应当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
(4)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
(5)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6) 购置教学车辆承诺书(包括教学车辆厂牌型号、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等);若教学车辆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教学车辆行驶证、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及复印件。
(7)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8)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核、设施设备管理、教练车管理及档案管理等组织机构设置说明;
(9)管理制度和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
(10)拟聘用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名册及身份、资格证明,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结业考核人员还应提交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11)其他按规定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二)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
1.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从事普通驾驶员培训业务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
(4)现有教练员名册及《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副证原件及复印件;
(5)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6)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7)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8)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
(9)教学车辆购置证明;
(10) 拟从事相应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学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其他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11)从事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培训业务所需的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12)与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核、设施设备管理、教练车管理及档案管理等组织机构设置说明;
(13)与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
(14)根据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程序
1.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租用经营场所的,还应当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
(4)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
(5)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6)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7)教练场地、安全、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设置说明;
(8)拟聘用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等人员名册及身份、资格、职称证明;
(9)管理制度和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
(10)根据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许可条件
(一)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1.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核和设施设备管理、教练车管理及档案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 30340-201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包括诚信承诺制度、教学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学员投诉受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教练车及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培训收费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开展残疾人机动车驾驶培训业务的,还应建立包含残疾人驾驶培训期间的学习、生活、安全等保障制度。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 30340-201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3.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理论教练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汽车、机械、运输管理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中专或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3%;不少于2人。理论教练员持有《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 (4)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00%,并持有《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 4.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配备符合 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 30340-2013)相关条款规定要求的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结业考核员应持有二级(含二级)以上教练员资格证,近两年的教学质量信誉考核记录均为合格以上。 5.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应配备与各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车辆。 (2)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 30340-2013)相关条款规定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开展残疾人机动车驾驶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还应当加装符合《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GB/T21055)及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的辅助装置。 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配备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等16类车型中的一种或几种。 1)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车型中三种(含三种)以上的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总量不少于80辆; 2)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车型中的两种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总量不少于40辆; 3)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车型中的一种车型,且所配备的教学车辆总量不少于20辆。 6.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 30340-2013)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 30341-2013)有关标准要求的教练场地、教学设施和设备。租用教练场地的,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 (二)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申请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道路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的教练员,持有《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且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2)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的教练员,且具有2年以上从事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其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 3.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机动车构造、机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1.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 30341-201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 30341-201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3.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 30341-201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4.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5.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者高中以上学历,符合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 30340-201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