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第七条; 2、《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 收 费 | |
办理程序: | 申请人提交资料→窗口业务受理→窗口业务审批→窗口办理许可发证 | |
办理地点: | 黄石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 | |
联系电话: | 0714-6511995 |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4.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从业资格证明;
5.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6.汽车维修业务,按申报类别(一、二、三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材料;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按申报类别(一、二、三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材料;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业务,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材料;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按申报类别(一、二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材料。
7.维修管理制度(副本);
8.环境保护措施;
9.企业法人代表、许可申请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委托书。
许可条件
(一)汽车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申请许可时执行的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l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申请许可时执行的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申请许可时执行的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配备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各1名;至少配备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专业的维修技术人员各1名,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1)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2)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3)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4)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5)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一般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且各类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三类维修业务中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项目的,除应当配备与经营项目相关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外,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且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各类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申请许可时执行的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申请许可时执行的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业务的,除应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还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2.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3.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4.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摩托车维修经营的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申请许可时执行的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申请许可时执行的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且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各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均应按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各类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申请许可时执行的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申请许可时执行的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的适用范围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对机动车维修申请人实施行政许可时,应按照申请许可时执行的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制定有地方性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标准相关要求高于国家标准的,可以按照其地方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标准执行。